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田小敏、赵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勇,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被告田小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赵立正,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小敏、赵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立正撤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立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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