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容,住贵州省汇川区。
被告葛玉清,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容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穆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