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7
原告李容,住贵州省汇川区。

被告葛玉清,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容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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