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兵诉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7
原告刘朝兵,现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何 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欢,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兵与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兵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兵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朝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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