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韦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廷富,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任正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廷富、任正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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