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经纬申请遵义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陈经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开权,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开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经伟诉被申请人遵义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开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经伟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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