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竞芳诉向时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竞芳,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向时亮,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竞芳与被告向时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竞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时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竞芳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竞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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