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8
原告高某某,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高某某告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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