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林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