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英利诉颜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8
原告罗英利,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颜春雷,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英利诉颜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英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英利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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