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8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良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池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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