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江诉汇川区金利商务宾馆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8
原告黄元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翰。

被告汇川区金利商务宾馆,住贵州省遵义市洗马路临江楼二楼。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元江诉汇川区金利商务宾馆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元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元江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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