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敏诉巩章义、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8
原告罗小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巩章义,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被告万芳,住遵义市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罗小敏诉被告巩章义、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巩章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小敏撤回对巩章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小敏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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