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勇诉罗维海、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平勇,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罗维海,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王雪梅,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平勇诉被告罗维海、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勇撤回对被告王雪梅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平勇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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