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大华诉罗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0
原告庹大华,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

被告罗光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文华,贵州省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庹大华诉被告罗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20.00元,由原告庹大华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光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