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大华诉罗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庹大华,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
被告罗光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文华,贵州省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庹大华诉被告罗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20.00元,由原告庹大华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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