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周安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0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XXXX。

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先。

被告周安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周安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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