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苏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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