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统委与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统委,男,汉族。
被告黎开成,男,侗族。
原告陈统委与被告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统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沈 妍
")被告黎开成,男,侗族。
原告陈统委与被告黎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统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沈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