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代英与陆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代英,女,汉族。
被告陆驰云,男,汉族。
原告黄代英与被告陆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275 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其它联系方式也不能通知被告应诉,本院遂限期原告提供,原告在限期内也未查找到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现仍不能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陆驰云没有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陆驰云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查找到被告的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代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710元,退回原告黄代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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