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11
原告文某某,贵州省都匀市人。

委托代理人兰航,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登玉。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都匀市人。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一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7日生育一子杨某某甲。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不同意离婚,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

原告文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2、婚姻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杨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婚生子身份信息。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2月7日生育一子杨某某甲。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之间互相猜疑,发生争吵。故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助互爱,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之间互相猜疑,发生争吵,但是这些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希望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能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夫妻感情仍有修复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一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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