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12
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福。

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2254191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出票人:遵义虎诚贸易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XXXX,付款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出票金额: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收款人:贵阳闵达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XXXX,收款人开户银行: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孟关支行。汇票出票日:2014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6日。后背书给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于2015年1月14日不慎遗失。)。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刘伟科

审判员  宋 兵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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