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秉坤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秉坤,女。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
法定代表人郑守刚,行长。
原告韩秉坤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秉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韩秉坤承担,鉴定费2 00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分行自愿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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