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
被告邹某,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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