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贞耕诉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3
原告陈贞耕,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张玉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陈贞耕诉被告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贞耕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贞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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