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3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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