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松诉万云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柏松,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唐莉,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云宽,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柏松诉被告万云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柏松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柏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柏松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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