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杰诉洛阳景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文杰,男,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被告洛阳景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范兰兰。
被告贵州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范五星。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冯文杰诉被告洛阳景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德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文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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