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汇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郭朝霞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3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朝霞,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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