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炳志、孙斌、孙兴容、孙兴碧诉孙兴武、孙兴洪及第三人孙兴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宦炳志,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孙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孙兴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孙兴碧,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孙兴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孙兴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孙兴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原告宦炳志、孙斌、孙兴容、孙兴碧诉被告孙兴武、孙兴洪及第三人孙兴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宦炳志、孙斌、孙兴容、孙兴碧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宦炳志、孙斌、孙兴容、孙兴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宦炳志、孙斌、孙兴容、孙兴碧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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