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芬诉汤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小芬,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汤朝敏,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汤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小芬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芬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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