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3
原告覃某,女,苗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宏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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