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树诉朱中宣、任凯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怀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朱中宣,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任凯里,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原告刘怀树诉被告朱中宣、任凯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怀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怀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怀树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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