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朝会诉王益红、刘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3
原告姚朝会,女,汉族,贵州遵义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黎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王益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刘天雪,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姚朝会诉被告王益洪、刘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朝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朝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朝会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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