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诉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杨勇,男,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骆辉,男,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勇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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