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元诉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家元,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兴龙,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北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原告王家元诉被告遵义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家元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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