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真伦诉成都金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任小兵、李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郑真伦,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周正义,贵州省遵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金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小兵,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李立海,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原告郑真伦诉被告成都金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任小兵、李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真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真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郑真伦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