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芬诉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王小芬,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刘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施登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芬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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