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坤诉卢黔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友坤,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卢黔卫,男,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张友坤诉卢黔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友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友坤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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