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500.00元。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李祥敏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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