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昌义诉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昌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代顺,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遵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义诉被告遵义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龚前瑛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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