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卫诉程远辉、遵义市溧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王洪卫,男,汉族,贵州遵义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程远辉,男,汉族。

被告遵义市溧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波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汇川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袁昌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原告王洪卫诉被告程远辉、遵义市溧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卫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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