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100元。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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