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涛诉鲁克鹏、何孔刚、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4
原告杨胜涛,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罗兴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克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何孔刚,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鲁克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胜涛诉被告鲁克鹏、何孔刚、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胜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5,050.00元,由原告杨胜涛承担。

审 判 长  龚前瑛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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