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温某某、邹某某、江西省宏顺建筑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5
原告冯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邹某某,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6976****。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盘水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组织机构代码:06305****。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组织机构代码:21070****。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温某某、邹某某、江西省宏顺建筑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8.00元,减半收取7,679.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