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李某某、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5
原告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肖杭,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伍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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