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5
原告白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魏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4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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