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马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汇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马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第三人杨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寿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