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马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6
 (2015)汇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马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第三人杨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寿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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