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宋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乾敏
")被告宋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