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俭、杨承洪、杨成云诉杨成均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7
原告杨承俭,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杨承洪,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杨成云,贵州省遵义市人。

三方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万顺,系汇川区团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成均,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俭、杨承洪、杨成云诉被告杨成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各方已协商好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承俭、杨承洪、杨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杨承俭、杨承洪、杨成云共同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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