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罗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张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2212XXXX。
委托代理人谢辰月,系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小华,贵州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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