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贵与喻刚祥补正笔误裁定书
本院2015年07月15日对原告张忠贵与被告喻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中,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3页第8行“本院支持从2015年05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更正为“本院支持从2015年05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书第3页第16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0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更正为:“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0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代理审判员 刘安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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